|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责任科室 |
| 1 |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 在我局核准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 一、对核准项目:100%; 二、对备案项目: 10% | 每年1-2次 | 系统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 一、对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是否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是否按时开工建设;未按时开工、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对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投资和重点项目科、产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消费和贸易发展科、基础设施科 |
| 2 |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在我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 10% | 每年1-2次 | 系统检查、书面自查和现实地检查相结合 | 1.项目是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各类信息; 2.需要变更已批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已批准项目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 4.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投资和重点项目科、产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消费和贸易发展科、基础设施科 |
| 3 |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初审、监管 |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全文 2.《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发改规〔2017〕3号)全文 | 我局申报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 10% | 每年1-2次 | 书面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 | 一、对未开工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中央资金到位情况; 2.未开工原因; 3.计划开工时间; 4.下一步工作举措。 二、对进度滞后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抽查检查: 1.项目建设实际进展情况; 2.中央资金到位、完成、支付情况; 3.项目建设滞后原因; 4.下一步工作举措。 | 市大湾区办秘书科、投资和重点项目科、产业发展科、社会发展科、消费和贸易发展科、基础设施科 |
| 4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1.《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 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 100% | 每年2次 | 全市性检查与随机抽查、季度巡察、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 | 1、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 2、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实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 3、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 4、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5、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 | 仓储和监督科、储备和调控科 |
| 5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随机抽查 | 每年2次 | 随机抽查、指导县区粮食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 1.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粮食收购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3.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 4.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 5.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仓储和监督科、储备和调控科 |
| 6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随机抽查 | 每年2次 | 随机抽查、指导县区粮食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 1、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情况; 2.商品粮原粮卫生和质量安全情况; 3.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市、县(区)的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况;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仓储和监督科、储备和调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