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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30 12:40: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468号)和《广东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粮监〔2017〕209号)要求,结合市粮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局制定市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粮食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牵头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市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市粮食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上级有关部门部署、局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的年度检查任务开展。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年度粮食流通工作任务制定检查计划。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科会同相关科(室)报局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结合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重大涉粮案件及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按照随机抽取方式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市粮食局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机制。同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抽调等方式邀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谁签名、谁负责”,确保检查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进行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四条  建立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上下级部门联动的联合检查机制,发挥基层单位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五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市粮食局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依托信用惠州网,以及市粮食局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八条  注重结果分析,探索建立抽查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制度,加强抽查结果收集汇总和统计整理,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针对粮食行业各类随机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市粮食局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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