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HBGS-2020-28
惠市发改价格〔2020〕339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大亚湾区工贸局、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仲恺区农村工作局、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供水有限公司:
为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以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通知如下:
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
二、我市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下达及调整,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认定。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的水价类别的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加价收费:
(一)超定额、超计划50%(含本数) 以内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100%(含本数)以下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
(三)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2.5倍计收。
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惠城区、仲恺区中心区域继续按《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惠州市水务局关于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9号)执行,其他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累进加价由各县、区参照执行。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本水价为现行水价分类(包括非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分类、特种用水水价分类)的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各种附加。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并在收取基本水费时一并开具专用票据。受委托的供水企业可按财政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手续费。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用水单位,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联合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扣除代收手续费后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各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等方面支出。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