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
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物价)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局、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创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57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的函》(惠价函〔1999〕29号)、《关于调整部分利用城建档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惠价〔2004〕181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通知》(惠价〔2013〕71号)同时废止。
接文后,请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