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已失效
关于市社会福利院自费养老服务
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社会福利院:
《关于惠州市社会福利院自费托老服务收费标准再试行一年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且鉴于惠市发改价〔2014〕51号批复后,你单位尚未对外开放经营的实际,同意你单位按以下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一年,并就有关问题明确以下:
一、 养老服务收费分为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 你单位的自费养老服务收费收入,应建立财务专户,记录收支情况,并在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我局报告试行期间自费养老服务收支情况,并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
附表:惠州市社会福利院自费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