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大亚湾开发区工贸局、仲恺高新区科创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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