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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pdf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教育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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