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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停车费有无标准?
 发布时间:2017-04-11 16:01:08

○价格政策咨询台

部门: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东江时报讯 记者刘建威 近日,一位小区业主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私自提高停车场收费。他问,停车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调节自行定价,那是不是物业公司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市发展和改革局介绍,根据2015年8月15日起实施的《关于放开住宅小区、商业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无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具体收费标准应参照下述情况制定:

(1)停车场经营者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且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2)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3)未经产权登记程序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车位、车库,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可继续按照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收费标准收取。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免费停车时限等事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过半”)。

此外,建设单位、个人等经产权登记程序取得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后自行向他人出租的,租金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2015〕42号)管辖范围。

提醒

收费未公示可拒缴

市发展和改革局提醒,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标准、免费时段等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消费者发现停车场经营者收费时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出现上述违规收费行为的,可拒绝缴费并拨打12345进行投诉。刘建威

由《东江时报》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开设的《价格政策咨询台》,长期接受市民投诉或咨询价格问题。市民如需了解价格政策,或投诉身边一些不合理收费现象,可拨打《东江时报》新闻报料热线(2239110),或发送手机短信至18898898855反映情况。还可登录今日惠州网,或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责任编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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