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水价调整和改革,主要内容是什么?
受成本上涨的影响,特别是市区中心区“一户一表”改造以及潼湖水厂首期建设投产、折旧和财务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现行供水价格已不足以补偿供水企业正常运营成本,须对水价进行调整。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水价调整要结合简化水价分类同步实施。所以,本次水价调整和改革是基于维持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和执行国家简化水价分类政策的需要而实行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供水企业发展后劲,为市区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创造良好的水环境。
(一)本次水价改革的内容主要有:
1.简化基本水价分类。
将现行基本水价6类用水性质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改革前基本水价分类: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特种用水。
改革后基本水价分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其中非居民用水由原四类(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合并为一类并执行统一价格。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市区中心区目前终端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构成,此次水价分类改革只针对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仍按原分类和标准执行。
2.调整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级差。
市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自2010年起实行阶梯水价,分为三个阶梯级,水价价格级差为1:1.5:2。本次水价改革拟将水价价格级差调整为1:1.5:3。
各阶梯水量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不作调整,即:(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各阶梯用水基数为:第一阶梯25立方米以下/户.月,第二阶梯25-33立方米/户.月,第三阶梯33立方米以上/户.月;(2)按人数计算的集体用水户各阶梯用水基数为:第一阶梯5立方米以下/人.月,第二阶梯5-6立方米/人.月,第三阶梯6立方米以上/人.月。
3.不再实行居民每月每户用水少于18吨实行9折优惠的措施。
现行市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在按国家规定设置三个阶梯价格的同时,对每月每户用水少于18吨实行9折优惠,本次改革拟取消这一措施。
4.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当省相关部门调整水资源费时,新增部分按公式计算计入市区基本水价,实行联动调整。
(二)水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按照既要补偿成本、合理安排利润、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又要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控制总体调整幅度和综合水价水平的原则,适度上调基本水价。具体是: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控制在4.5%,基本水价从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2.2元,调幅为17.02%。
二、为什么实行简化水价分类,新的分类如何划分?
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要简化水价分类,逐步将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目前全省已有多个城市实施了水价简化分类改革,所以,市区中心区实行水价简化分类改革是政策的要求,势在必行。
简化后三类用水的范围划分为:
居民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集体宿舍和出租屋居住人口的居家生活用水,以及学校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
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
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洗浴、纤体中心、水疗、沐足、美容、健身室和外轮、洗车的用水。
三、为什么要调整水价级差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的要求,须对市区中心区目前的水价级差进行调整。
四、为什么不再实行居民每月每户用水少于18立方米实行9折优惠的措施
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国家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合理设定阶梯水量和安排阶梯差价实行阶梯水价制度,而水价级差基本上是按三个级差设置,没有优惠级差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出于公平性的考虑。原设置居民每月每户用水少于18立方米按第一阶水价实行9折优惠,是出于“有奖有罚”的考虑,即超额用水加价,节约用水优惠。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人口少的家庭,每月用水在18吨以下比较容易实现,而人口较多的家庭,每月用水要在18吨以下难以实现。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不再实行此类优惠水价,主要通过三个阶梯水量和价格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五、为什么要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之一,收费标准由省发改、水务、财政等部门核定,全省按统一标准执行。由于水资源费的政策执行对时限要求很严格,各地必须按要求立即执行,而水资源费计入水价成本,在水价构成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当水资源费的标准调整时,如不实行联动及时调整水价,将会影响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营。
目前市区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为0.12元/吨(按取水量),已计入成本,但省已有计划在年内要上调标准,随着国家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今后还有可能进一步调整收费标准。所以,为及时贯彻国家的水资源费政策,维护供水企业良性发展,需要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具体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当省有关部门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类别,按统一标准直接加入基本水价执行。
六、水价调整后对目前各类用水有何影响
(1)对居民用水影响:对比现行居民平均水价,80%多的用户每月每户增加支出不超过10元。
(2)对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的影响:调价对这两类用水(现行2.32元/吨)的影响都比较小,每吨上涨0.13元。调价后实现国家和省要求的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网同价目标。
(3)对工业用水以及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的影响:调价前这几类用水同价,均为1.90元/吨,调价后按新分类均属非居民用水,调整后为2.44元,上涨0.54元。涨幅较大主要是因为以往享受价格倾斜,基数较低。
(4)对特种用水的影响:由于特种用水只占总水量的1%,影响面很小。
七、此次水价调整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优惠补助。
根据市人民政府《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规定,对持县、区民政部门核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减免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应缴纳的自来水水费(超过部分按标准足额交纳)。
2.对养老等社会福利机构及学校等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