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价〔2013〕142号 惠州市物价局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告 为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体系,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惠州市政府令第 72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惠州市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为适应发展需要,推动物业管理创新发展,将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由现在的“捆绑式服务收费”完善为“组合式服务收费”,即将物业服务划分为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服务,每一项服务分三个等级,并对应一个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时参照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上述五项服务收费组成,不上浮。 二、依据成本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确定带电梯(高层)住宅物业五项服务政府指导价总和不超过1.65元/㎡·月;不带电梯(多层)住宅物业五项服务政府指导价总和不超过1.00元/㎡·月。不同等级的各项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惠州市区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等级参考标准》(附件)。 三、依据成本并结合实际,确定业主自有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不超过70元/个·月。 四、明确相关管理问题 (一)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不含可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 (二)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由负责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与建设单位对照物业管理五项服务的内容确定等级,按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且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及物业管理服务相同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新建住宅物业在本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与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本方案实施后,新建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原则上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约定物业服务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确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提交成本测算证明材料,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可约定物业服务费包含共用水电分摊费用。包含了共用水电分摊费用的物业服务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须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后执行。 (七)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可参考政府指导价进行约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八)物业管理五项服务具体内容及相应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管理服务,自觉接受业主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未经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因成本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调和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共同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突出矛盾问题,及时化解各种纠纷。加强执法,杜绝物业乱收费。 (十)其他县(区)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告的规定,适时调整本县(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惠州市区惠城区 仲恺高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等级参考标准.doc
市物价局 市房产管理局 2013年7月1日 (联系人:钟锦成,联系电话:28098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