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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惠府办[2003]31号
印发《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惠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第一条、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县(市、区)要相应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必须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要按本应急机制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应急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惠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下设惠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
第五条
惠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分行、惠州电视台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2、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4、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或外市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4、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措施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措施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1、发展计划、粮食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安排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6、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9、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2、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县(市、区)粮食局要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地区)内外有关粮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物资和资金。
第十二条
粮食部门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主要包括:
1、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确定惠州市面粉厂为应急面粉加工企业。各县(市、区)也要确定应急条件下粮食加工厂,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要指定5个以上日加工能力30吨以上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各县(市、区)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一般由国有粮店(如军粮供应站)承担,也可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4、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紧张状态应急
第十三条
全市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30%以上为粮食紧张状态。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五章
紧急状态应急
第十四条
全市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为紧急状态。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四章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于满足需要,则通过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县(市、区)的要求,按照全市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市计划、粮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保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政府申请安排国家粮食进口配额。
第六章
特急状态应急
第十五条
全市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为特急状态。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五章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和区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粮食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七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县(市、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情况。
5、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4、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八章
事后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措施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应急措施的各项费用支出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费用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兑付和结算的原则是市级财政负责兑付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一切经费和动用市级储备粮产生的差价费用,县(市、区)级财政兑付县级粮食应急机构的一切经费和动用县级储备粮及企业商品粮产生的差价费用。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市、县政府按事权负担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本应急机制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反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应急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应急机制由市发展计划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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