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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五条规定,节能评审机构应在接到评审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节能报告修改完善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提交评审意见。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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