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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发展计划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各科、室及其主要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考核的对象是: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按市委、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进行。

第四条、责任考核工作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精神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落实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情况。

4、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第六条、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方法,采取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1、      个人总结、自评分数。

2、      民主测评。

3、      分管领导评监。

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八条、科、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为不称职者,本科、室不能评为各类先进集体,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本制度由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