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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计划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

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市发展计划局机关负有“一岗双责”的各科、室主要领导实施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责任人进行奖励,主要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根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评出奖励对象后进行。

奖励结果作为党组推荐、选拔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科、室,被评为省、市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的。

(二)执行《廉政准则》、《廉政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行政从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廉洁自律方面起到模范作用的。

(三)坚持原则,勇于监督,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四)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帮助执纪机关排除办案阻力,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发奖牌奖品,报上级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四个类别,其中通报表扬、发奖牌和奖品由市发展计划局党组审批颁发,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奖励结果装入个档案。

第六条,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所列应进行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八条,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   诫勉。

(二)   责令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降免职务。

(五)   纪律处分。

上述责任人责任追究方式,由市发展计划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划清责任,属第八条一、二、三项的由市发展计划局党组实施,属第八条四、五项的由党组研究决定后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责任人被追究纪律处分,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