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文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本局办文工作的管理,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现就本局办文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来文处理
(一)一切主送本局的公文(包括市政府办公室转办公文)和会签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专人收受、启封、登记。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来文,由办公室按领导分工写出内容摘要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
2、局属单位呈报市发展计划局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
3、各县(市、区)计划局呈报市发展计划局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室按业务内容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如需要有关部门或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再送局长或副局长审批的,由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或科室,有关部门或科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文件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送局长或副局长批示。
4、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县(市、区)计划局、局属单位以及本局各科室,不宜直接向局长、副局长送文件要求批示。凡越过办公室直接送交局领导个人的公文,一律不予受理。
(二)办公室分发文电,要实行领、发手续,写明送达日期。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协商办理的公文,应明确主、协办单位。
(三)要及时催办公文,特别是急件。承办单位在公文办理完毕后,要送回办公室保密员予以注销。未办理的公文要继续催办。科、室对交办的公文,必须认真负责,迅速办理。没有把握办理的要请示局领导。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完的,应向办公室或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办公室应定期将公文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四)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特急件随到随送,当天办完;急件在收到二天内办完;一般件不超过十天办完。
(五)下列文件要送给局领导阅示:
1、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2、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文件;
3、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
4、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指示、规定、通报、计划、会议通知;
5、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6、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的重要报告。
(六)办公室要按公文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传递保密文件应按保密机关的规定办理。
(七)人民群众来信,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有关科室办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和反馈给来信人。
(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提出办理意见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示有关科室办理,办理情况的复函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发文处理
(一)本局有四个公文版头。《中共惠州市发展计划局党组文件》版头,用于党务文件
;《惠州市发展计划局文件》版头,用于局决定、决议、指示、请示、报告、通报、通知等公文;《惠州市发展计划局》版头,一般用于批复下级、平级有关事务的公文;《惠州市发展计划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用于一般事务的通知、转发一般性文件。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分别编制序号。
(二)公文的起草
1、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必须是与本局工作性质和业务内容有关的、属科室职责范围的,无关的文件要严禁下发。
2、各科室领导对起草的公文,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一些重要的公文要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3、公文起草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
(3)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4)年月日、人名、地名、事物名称、数字、引文等准确,一般不要简称。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要前后一致。
(6)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引用公文应写明被引用公文的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8)用词用字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9)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拟写公文稿必须用本局印制的文件稿纸,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工整。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三)公文稿的审核
各科室起草的公文,必须先由科室办文联系人校核和科室领导审核,交办公室核稿后打出清样。办公室核稿人员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把关:
1、是否确需行文;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法是否恰当,与已发布的有关公文是否矛盾、重复;
3、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表达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恰当;
6、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7、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布范围、主题词等标注是否合理。
8、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要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四)公文的签发
1、凡以市发展计划局名义发出的公文,均由有关科室拟稿,经办公室核稿并打出清样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市发展计划局上报市人民政府、省计委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由局长或授权副局长审签。
(2)市发展计划局下发文件,内容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局长审签;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局长审签。
(3)如涉及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局长分管的工作,应当送有关副局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局长签发。
(4)对文件的审批,一般应当做到科室领导未提意见或者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副局长或局长不受理。
(5)本局和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或有关部门与我局联合行文,须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会签或签发。
2、审签公文要认真负责,及时快速,急件、特急件应即送即审,一般公文稿在三天内审批。
3、市发展计划局各科室不能擅自以科室名义向上或向下行文。各科室召开各种会议的通知,应经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4、以市发展计划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属一般性行政事务的和转发一般性文件的,可由办公室领导签发;重要的、带有全局性内容的文件,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5、各科室凡需要以市发展计划局名义转发的省计委及省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的公文(包括经验、意见等),由办公室先审核后,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五)公文印发
1、打印公文,要先急后缓,避免积压。
2、提高打印质量,校对、装订由拟稿科、室负责,校对人签字后方可付印。
3、正式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要页末标明“主题词”、“主、抄送单位”、
“份数”和打字、校对人姓名。
4、文件加盖公章前,应再次校对,发出的文件如发生打错事故,要追究校对人员责任并挽回损失。
(六)保密
1、对于密件特别是密级高的公文,从拟稿、核稿、打印、校对到装订、寄发,都要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2、一般人员不得进入打印室。
(七)发出的公文要进行登记和及时寄发。公文拟稿、核签、打印、校对、用印等过程,每个工序都要在文稿上写明办理的时间,以鉴别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