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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制度(试行)

 

    根据惠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惠市编[2001]87号《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计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2]63号《印发广东省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市委办发[2002]20号《关于印发惠州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暂行规则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本局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参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履行稽察职责,为规范稽察行为,特制定本稽察制度(试行)。

    一、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范围

(一)  市参与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  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  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  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委托稽察的建设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

    (一)对项目审批程序、勘察设计和开工条件等前期工作进行稽察;

    (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以及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的投资环境、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对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三、稽察工作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稽察办适时了解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审查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介入。

各有关专业科在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抄送稽察办,并邀请稽察办参与审查。

各有关专业科在收到各地、各部门申报调整重大项目概算的文件后,应先委托稽察办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同时,稽察办要将稽察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科室。有关业务科审批调整概算的文件应抄送稽察办。

稽察项目商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后确定。

     (二)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项目名单确定后,应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稽察办应及时收集开展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各有关专业科应及时协助提供。

     (三)制订项目稽察提纲。每次稽察都应制定详细的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根据每次稽察的重点和任务,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稽察提纲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四)现场稽察。稽察办应按照稽察计划安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五)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稽察办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

稽察报告由稽察办人员签字,经稽察办主任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按照惠市委办发[2002]20号要求报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下达整改通知。每次稽察结束后,应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促使项目整改。同时抄送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

(七)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对项目存在的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稽察办可商有关专业科,并经局领导批准,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项目建设;

4、暂停对所在部门、地区同类项目的审批。

对稽察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和地方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查处。重大的处理决定,报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体系联席会议批准。

(八)复查验收。稽察办公室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经稽察办主任审核后,复查验收合格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九)立卷和归档。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集中立卷和归档。

四、稽察人员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合同管理及施工监理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监督被稽查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稽察人员依法行政

    (一)稽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稽察人员在开展稽察工作中必须参加省计划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合格,还须持有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证,按程序履行工作职责;

(二)稽察人员必须有两人以上才能对建设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三)建立由市纪委牵头组织的,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重大工程预防腐败体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问题移送查处制度。市发展计划局应当加强同纪委、审计、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查人员与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查。

六、本局接受社会公众对建设项目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