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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计划局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督促检查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发展计划局办公室负责执法督促检查工作,对市局各科室及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贯彻落实上级和局领导批示实施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促检查职能范围:

(一)检查市委、市政府和局主持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促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和市政府批示、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市政协向我局交办的方案、提案、建议等的办理情况;督促检查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布置的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贯彻、办理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检查,并综合情况向领导反馈;

(二)对促进工作、完善决策、解决存在问题、妥善处理办理事项等,提出意见、措施和建议。

(三)对执行办理事项中出现的梗阻现象,根据职能和领导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理顺关系,解决问题和矛盾,推进决策和工作的实施,完成交办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指示,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表;

(二)交办受理:按照文件或领导指示精神,提出办理要求,明确主办、协办及人员;

(三)检查催办:跟踪检查事项办理进度,督促承办部门抓紧办理,综合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四)反馈报告:将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需要请示的问题以及办理结果按时限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作出报告;

(五)办理归档:将已办结的督查催办事项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督查工作方式

(一)转办。根据领导批示精神和文件、查办件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和要求,发出督促办理通知并将文件、查办件转给承办部门办理,然后按期跟踪检查催办报结;

(二)协办。由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领导批示和文件精神,共同办理落实某一事项;

(三)自办。由办公室直接派人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领导主持,由督查组直接负责办理。自办事项一般是问题较为单一而要求急办或需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督查催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反馈。一般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反馈,一般件15天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分阶段、按步骤反馈,最迟每季度要报告情况。不能依时反馈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急件或内容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汇报反馈;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形式向主要领导反馈,必要时一事反馈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