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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计划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根据《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粤府[1992]65号)和市府办《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惠府[1998]10号)精神,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发展计划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涉及到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制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矛盾,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合法可行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严格按照《惠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五、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增强起草工作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形成初稿后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经反复修改后,形成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呈领导审查同意,再印发实施。

六、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报送材料包括正式文件5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一式两份。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