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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计划局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制定本制度。

        一、与规范政府行政、促进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重点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每季度向市法制局报告一次,每年年终向市政府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二、对新颁布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半年内必须将宣传、培训、咨询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在行政执法中涌现出的模范和努力宣传法律、法规的先进典型,及时报告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局。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综合上报。由单个部门执行的,由该部门负责写出专门报告送局办公室综合上报;涉及多个部门执行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执行的业务范围写出相应情况,统一交局办公室综合上报。

五、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登记、备案制度。每份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详细记录承办部门、审批领导及主送单位;每一工作年度终结时,由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备案存查。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