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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党内民主和监督,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如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通报的主要内容:单位事关全局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具体包含如下:
1、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局的年度工作指导思想、计划、目标与工作总结、重大工作部署。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3、本局内设机构(包括直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方面的重要内容。
4、干部任免、推荐、表彰、奖励、处分。
5、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有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6、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7、其他一些重大事项及重要问题。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局属党组织对于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具体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3、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以及涉及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
4、党组织建设的有关问题。
5、在分管部门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6、其它一些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和报告形式和范围
(一)通报的形式和范围
1、局党组做出的决议、决定,一般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向局属党支部和党员进行通报,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在政务公开栏公布的形式向干部职工公开。
2、各党支部做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在支部党员大会或职工大会上通报。
(二)报告的形式和范围
1、局党组对有关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以书面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2、局属各支部一般以书面的或口头汇报等形式向局党组和机关党委报告或请示。
3、局、科领导干部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汇报的形式向党组织如实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三、责任追究
1、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