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与会市委常委在听取市委组织部对拟任职人选的情况汇报并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后,采取一人一票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表明赞成、反对、弃权等意见。由会议确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参加投票表决的市委常委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拟任职人选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并形成任免决定。对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组织部门可继续跟踪考察,条件成熟可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并投票表决。若两次常委会票决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就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常委会讨论。办法还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投票结果,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投票结果。一经查实,投票即为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市委常委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投票表决的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漏有关情况的,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至此,我市市、县(区)两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全部实行了票决制。对各县(区)党政一把手的拟任人选,我市已实行市委全委会票决制。
(惠组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