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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思路和目标,为我们当前和今后的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对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决定》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所有制结构
(一)建立健全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全面落实“政资、政企、政事”分开,促使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的有机结合。理顺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职能,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维护和保障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拥有的自主权。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管制度,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促进和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要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国有企业多种改制形式,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中小企业要因企制谊,采取多种形式改制,鼓励企业员工、经营者和民资、外资参股、控股。要根据企业实际、行业特点和市场发育程度,有计划分阶段引进战略投资者改造、优化企业股权结构。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鼓励、支持和吸收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合资和作、相互参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规范企业改制的运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流失。妥善处理好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职工社会保障、经济补偿等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优势企业为依托,整合国有资源,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业和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继续支持大企业集团开展低成本扩张,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整合优势资源,强化主业和核心竞争力;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通过兼并、股份合作、转让和拍卖等方式,逐步有序退出市场和收缩国有资本;对扭亏无望、资源枯竭、污染严重的劣势企业,要依法坚决关闭或破产,彻底退出市场。
(四)创新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完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和财务总监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要落实好领导人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行为。落实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机构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机制。加快培育经理人才市场,健全企业经营者市场选聘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理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和完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机制。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五)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入的领域,加快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和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证难、用地难、融资难等制约民企发展的突出问题,大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重点扶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就业型和农产品加工型四类民营企业发展,推动民营企业进行体制、科技和管理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惠州
(一)推广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
。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利用学校、企业、社区、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广泛开展信用道德培养和教育,提高社会主体的守信意识和维权知识,并能自觉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重视自身信用程度的社会评价,形成信用氛围。
(二)健全并完善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查询制度
。建立社会基本信用数据的查询制度
。支持我市信用平台建设,依法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查询、传播和使用程序。明确政府、企业信用数据的查询范围和程度。鼓励和支持在重要行业内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在行业内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通过对行业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更新和规范传播,提高行业内的信息对称度,减少行业内的失信行为。通过市场化方式建设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一套规范的更新、检索和使用程序。
(三)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和制度。
明确政府的信用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能。明确划分和规范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和职责,加强监管制度建设,避免“运动式”的监管方式。加强信用执法,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提高监管效果。
三、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一)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强化国家对农村土地的产权保护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使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培育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建立“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财产权,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通过采取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土地年租、土地分红等方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和收益分配制度,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协会,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参与能力。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形成以国家农技推广体系为主渠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完善扶贫开发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三)积极发展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明确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定位,发挥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等职能,探索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因地制宜推进供销社的改革。要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探索和支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和社会性中介组织。
(四)完善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与保护制度。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政府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要逐步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依法完善农业支持的政策措施,规范各级政府支农行为。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增加农业科研和推广、质量安全和检验检测、农产品流通设施、农民培训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将县以下以改善农民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质量为重点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范畴。改进政府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发挥市场在调节就业中的基础作用,建立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平等就业的新型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
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取消专对农民工设置的就业证等各种登记项目。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六)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强化财政支持农村基础教育的职责及投入力度。强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增强公共财政对村级卫生室的支持。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优先解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坚持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深化就业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统筹的就业制度。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健全和规范覆盖全市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发展劳务经济,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加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坚持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重点,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和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保险。妥善解决劳动者在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与企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强化社会保险全面覆盖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采取加大财政投入、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发行彩票等办法,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增值,实现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防灾减灾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五、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继续推进外贸体制创新
(一)以发展现代流通业为重点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深化流通领域的改革和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创新,推行现代流通业标准化体系,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大型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相关服务业,加快流通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
(二)大力发展资本和其他要素市场。以资本、土地、产权等要素市场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要素市场体系。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进一步发展壮大区域性资本市场。继续完善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加强和完善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积极改革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快培育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并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其规范自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功能。
(四)继续推进外贸体制创新。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推进外贸主体多元化,鼓励贸工农科结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大力推进“大通关”建设。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机制,引导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加强国际贸易争端应对机制建设和涉外经济预警管理,增强防范对外经济风险的能力。完善利用外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对内对外开放的合作与发展。
六、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转变财政职能,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社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公共需要的财政投入。进一步推进财政收支管理改革,加强对财政支出的审计监督,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其范围扩大到镇级。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区)以及镇(办)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完善财政绩效评价体系和转移支付办法,建立严格、科学、高效的激励型财政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税收改革,不断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二)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步伐。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简化投资审批,落实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除国家规定必须审批的限制类项目外,其余投资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一律由企业自主决策,简化现行项目审批程序和审查内容。改革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政府重大项目投资的决策必须经过社会公示程序,广泛咨询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列入中、长期规划,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招标制度和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清理和重新核定已运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三)深化融资体制改革。抓紧制订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规划,认真研究促进我市金融机构运行发展、机构引进、业务创新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金融产业。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建立新型的金融业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稳妥发展民间金融机构,规范推进现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停业整顿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步伐。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完善基金运作机制。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七、加强和改进领导,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一)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实施相关各项改革。要加强对各项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各项改革。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改革稳步推进。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三个有利于”标准,充分珍惜、保护和发挥地方、基层和企业的改革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改革经验,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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