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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300007187736Y/2025-00139 分类:
发布机构: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5-07-03
名称: 关于调整惠州市区(中心区)管道燃气价格及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号: 惠市发改价格〔2025〕151号 发布日期: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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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惠州市区(中心区)管道燃气价格及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4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惠州市区(中心区)管道燃气价格及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说明


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建立健全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调整惠州市区(中心区,指惠城区和仲恺区,下同)管道燃气价格及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配气价格

(一)居民配气价格为0.73/立方米。

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为0.73/立方米。

二、销售价格

(一)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一阶梯气价为3.55/立方米第二阶梯气价为3.94/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为4.73/立方米

公福机构气价执行居民用气第一阶、第二阶的平均价格,即3.75/方米。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

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为3.55/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最高限价4.26/立方米),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后续价格调整按照联动机制执行。首次价格联动3.30/立方米作为基期采购价格,以2025715日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起始日联动周期气源价格上下波动幅度未达到基期价格3.30/立方米的5%,则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户销售基准价格继续按上述的价格执行;如气源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触动联动机制(即上下幅度达到5%及以上),则以本次核定的气源基准价3.30/立方米为基础,按联动机制调整销售价格

三、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在一个监管周期(指对配气价格进行校核调整的周期)内只对气源价格进行调整,配气价格保持不变。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指终端销售价格与管道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构成。市区中心区管道燃气企业存在多路气源的,采购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二)联动周期。

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12个月联动一次,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每6个月联动一次。

启动条件

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上下波动幅度达到基期价格5%及以上,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

 调价幅度

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立方米,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上下调整。

  在联动周期范围内,当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联动周期核增或核减。

)联动公式

1.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档气价顺加联动额。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

2.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

以上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六)调价程序

依据价格联动机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由市发展改革气源成本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不再进行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

其他相关规定

(一)继续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按照惠市发改价2015188继续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且对人口较多的家庭继续实行阶梯气量调整对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以户口簿、居住证登记人口为准),每超过1人,各阶梯气量相应增加5立方米,以此类推。

优化气价结构。取消容量气价,实施一部制气价。你司于2025715日前已与管道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明确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适用范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价格。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等执行公福机构销售价格,公福机构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动态调整。

(五)建立气源价格定期报备制度。为有效实施气源采购价格监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和价格联动等情况(附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以及半年度、年度对气源采购价格、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报告(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执行时间及有关期限

上述规定,从2025715日起执行。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933号)、原惠州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惠州市(惠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惠价〔2008110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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