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关于审定〈惠州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的函》(惠市职防〔2025〕6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惠办会函〔2025〕142号)及市领导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投资规模的请示》上的批示,经研究,现就项目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病防治体系整体布局和职业健康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加强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补齐职业卫生应急处置短板,创建高水平专科皮肤病医院,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意实施惠州市省级区域职业病防治中心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09-441302-04-01-151875)。
二、项目单位为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三、项目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金山湖8-01-02-04地块)。项目拟将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和惠州市皮肤病医院迁址重建,规划床位数共100张,总建筑面积28992㎡,其中地上19992㎡,地下9000㎡,车位240个,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以及室外工程,并配套医疗设备及信息化设施等。
四、项目投资估算18278.7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3226.2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370.05万元,预备费729.81万元,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2522.74万元,建设期利息429.92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和医院自筹解决,市财政和医院按3:7分担,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
五、请根据工程招标核准意见,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六、请在项目建设以及运营管理中,按照资源节约的原则,做好节能减排相关工作;在项目前期、建设过程中以及项目运营管理期间落实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化解措施,将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确保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安全。
七、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