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纪律

(一)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工作过错或违纪:

1、不按办事程序办事,或在规定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服务承诺制的;

2、在办事过程中要求或暗示安排宴请、赠送礼品或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

3、借办事之机谋取私利的;

4、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批准项目立项的;

5、超越权限审批项目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追究

       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违纪发生后,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过错违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工作过错违纪严重,影响恶劣,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对工作过错违纪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