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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人到粮食局申领《广东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备案)表》
二、申请条件
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从事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应具备注册资本(资金)50万元以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常年筹措30万元以上资金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0万公斤以上,防漏、防潮、防虫、防污染及通风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粮食质量常规指标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能力。其中自行检化验及储存粮食的,应具备1名以上获得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资格的人员,以及计量、质检等设备。本身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也可委托经认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负责粮食质量检化验以及仓储保管业务,其委托期应自申请认定粮食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仓容3万公斤以上,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租赁仓储设施的,其租用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及其资信证复印件(带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非企业法人的常年资金筹措能力,应提供金融或粮食行业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信证明复印件一份)。
(3)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
(4)出资人共同签定的协议书及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拟新设立企业)
2、经营场所及粮食仓储设施证明复印件(带原件)
(1)产权证明
(2)租赁合同
3、质量检验化验能力证明复印件(带原件)
(1)质量检验、化验仪器及计量仪器证明材料
(2)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3)委托合同
4、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粮食收购统计制度和经营台帐,如实记录经营情况,按期报送报表。
四、受理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粮食局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申请的,向申请人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发出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受理申请后,粮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准予粮食收购资格决定书,当事人对审核决定不服的,以及对监督检查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粮食局或监督检查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核,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工商登记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尚未工商登记的申请人,持收购许可证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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